新《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
[字号:大 中 小] 2015-10-12 阅读次数:5992 |
新《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落实党中央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建立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省政府以鲁政办字【2015】156号印发新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在收缴标准、缴存形式、缴存时间、存管方式、支取和使用等方面有了大幅修改和完善,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政策更加灵活、操作更加可行、监管更加有力,可形成保证金及时缴存、及时返还的良性循环,有效预防保证金的闲置和积压,切实减轻矿山企业经济负担。 新《办法》出台对于推动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也将起到有力地保障作用。张术平市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按照新《办法》规定,严格抓好落实,市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对做好新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升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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