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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气质”改善 生态补偿“加码”
[字号: ] 2017-03-27    阅读次数:56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3号),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新增了一项考核指标,提高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并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根据环保部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顺利完成,该《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该《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该《办法》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据悉,该《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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