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
[字号:大 中 小] 2017-04-26 阅读次数:476 |
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各类自然生态空间,是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制办法》)。 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在解读《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如是表示,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是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自然生态空间转为建设用地或不利于生态功能的用途,确保全国自然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逐步提高生态服务保障能力。
此次发布的《管制办法》也首次明确了自然生态空间的内涵,即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基于“三生”空间划分的考虑,生态空间涵盖除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之外的所有国土空间。
除了推进自然生态空间严格管控外,《管制办法》还同步推进了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等相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划定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如:重要水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作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性质,并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管制办法》强调通过空间布局落实生态空间保护目标,体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自上而下确保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自下而上通过编制市县级空间规划,强化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管理,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据悉,由于《管制办法》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按照国务院要求,下一步将在福建、江西、贵州、河南、海南、青海6省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办法提供试点经验。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