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下

我市推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管
[字号: ] 2013-09-04    阅读次数:1311
    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将环境监管工作融入项目建设全过程,变事后监管为过程管理,变政府强制性管理为政府监督与建设单位自律相结合,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环境监管范围包括化工、医药、屠宰、制革、矿山采选、淀粉加工等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及所排废水中涉及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等剧毒物质的建设项目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对环境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强化事前控制,严格项目审批;强化事中督查,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施工周期的长短,建设期间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1-2次;强化事后监管,对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排污的企业,一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移交移办、联合查处、环境约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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