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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字号: ] 2015-08-24    阅读次数:829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近日,市政府出台《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市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等。《办法》规定市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基本支出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预算部门要按照《临沂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对于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办法》规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预算执行中,市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申请追加预算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基本支出由市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办法》指出,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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